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38號原告 姜義慶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錢景瑜 訴訟代理人 王傳宗 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30日內補正新臺幣1,22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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