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38號原告 姜義慶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縣榮民服務
處訴訟代理人 王傳宗 法定代理人 錢景瑜 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3,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