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火生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火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火生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選上更(二)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2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