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慶煌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慶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慶煌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交上訴字第99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