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輝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一0一年台上字第二0五八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八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八月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三年八月一日法授矯字第一0三0一六七九六四一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