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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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任芳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任芳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任芳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86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17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1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辰舟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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