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15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被 告 梁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