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9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 田泳玉
田柏森田家安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8425
號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田柏森即田家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8,43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3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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