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91號
原   告  邱欣品
被   告  孫寶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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