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91號
原 告 邱欣品
被 告 孫寶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