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917號
抗 告 人 張淑晶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宏宇 、 蘇奕安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