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917號
抗 告 人  張淑晶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宏宇蘇奕安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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