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3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恐嚇取財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5日犯共同恐嚇取財未遂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03號(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616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6條第
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