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2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林俊廷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楊登閔┌────────────────────────────────────────────────────────┐│本票附表:96年度票字第52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新台幣)││││├─┼──────────┼─────────┼──────────┼──────────┼────────┼──┤│1│94年5月9日│5,300元│5,000元│95年3月9日│CHNO770191││├─┼──────────┼─────────┼──────────┼──────────┼────────┼──┤│2│94年5月9日│5,300元│5,000元│95年4月9日│CHNO770192││├─┼──────────┼─────────┼──────────┼──────────┼────────┼──┤│3│94年5月9日│5,300元│5,300元│95年5月9日│CHNO770193││└─┴──────────┴─────────┴──────────┴──────────┴────────┴──┘◎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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