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155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15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業登記法


0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155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業登記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1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意旨。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對原判決所持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查依經濟部89年5月24日之函釋、經濟部90年3月20日公告:將現行「J799990其他娛樂業」─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遊戲娛樂、利用電腦網際網路擷取遊戲軟體供人遊戲整併歸屬於資訊休閒服務業,及92年6月30日經商字00000000000號公告對於資訊休閒服務業及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定義,及因當今電腦功能強大,上訴人無法限制電腦操作功能,只能告知消費者僅提供上網查詢資料及收發電子郵件,不提供遊戲,若消費者不配合,並無類似煙害防治法可通知相關單位處理之法令供上訴人遵循。且被上訴人係依警員臨檢記錄表之內容,而該內容係參考網咖臨檢範例,員警並未實際詢問在場消費者遊戲由何人提供,有失真實性等語,爰請判決廢棄原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三、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所陳各節,無非重述於原審所為主張,泛指被上訴人原處分如何違法不當,揆諸首揭說明,難認為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簡朝振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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