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86號
原 告 謝玉葉
訴訟代理人 江忠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阿等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
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提出被告即系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並以附表方式(應列編號)記載全體被告之姓
名、住所、身份證字號;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
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如被告
之年籍資料有變更,應一併陳明。
三、陳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應提出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門牌
號碼或房屋稅籍資料)、地上物、聯外道路等現狀及使用情
形,並佐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四、原告起訴時所提出被繼承人 趙維錐 之繼承系統表記載未明,
應提出被繼承人趙維錐之正確繼承系統表(請用樹狀圖記載
各繼承人正確姓名、出生、死亡日期等,已死亡之人已非繼
承人)。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