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6號
聲請人 陳森潭
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相對人 魏楓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八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全字第一
三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1年度全字第13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