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6號

聲請人 陳森潭

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相對人 魏楓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八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全字第一

三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1年度全字第13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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