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告 黃文生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複代理人 洪誌謙 律師
吳秉翰 律師被告 黃右堂
黃順權 黃順鑫 上3人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 律師被告 謝威儀
黃田盛 (兼 黃田忠 之繼承人)
陳建全 陳健文 陳建志 蔡黃敏雪 (兼 黃田忠之 繼承人)
黃繁惠 (兼黃田忠之繼承人)
陳秋桂 陳智蕙 陳淑妙 黃田豊 (兼黃田忠之繼承人)
葉來富黃田添之 承受訴訟人兼黃田忠繼承人)
黃俊福 (黃田添之承受訴訟人兼黃田忠繼承人)
黃俊元 (黃田添之承受訴訟人兼黃田忠繼承人)
陳岳德陳璋男 之承受訴訟人)上1人法定代理人陳健文
羅玲 住大陸地區廣西陸川縣○○鄉○○村
○○地○00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本件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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