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28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809號上訴人 楊仕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451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70、64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楊仕期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然未敘述理由,有卷附刑事聲明上訴狀可按,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判決前仍未補提理由書狀,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梁宏哲法官周盈文法官林庚棟法官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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