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914號抗告人 王東昇 上列抗告人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6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王東昇因公共危險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沈揚仁法官楊力進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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