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2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邱瑛琦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國立中山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文賢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