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上訴人 楊順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雅萍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