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2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劉文獻 法定代理人 劉智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劉信佑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林麗玲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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