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29號聲請人 王成居
王太明 王桂英 王明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麗芳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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