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32號上訴人即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 陳莉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坤寶 等人之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1,29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