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102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李洋昇 相對人即債權人 李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第三頁第二行關於「107年度」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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