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102號抗告人即債權人 李秀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洋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0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18定有明文。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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