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李玉蘭
代 理 人  廖于清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瀚瑋 律師
相 對 人  王敦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食宿費用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設在金門縣,而據聲請人所陳,相對人
之實際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戶籍謄本、本院臺北簡易庭民
國108年2月12日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由相
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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