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484號
原 告 張雅貞 寄桃園中路郵局12-51號信箱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
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52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本院以107年度桃簡字第1484號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
已於民國108年1月14日送達原告,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桃園
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
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各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至14頁),揆諸前揭
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