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5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鄧家銘
  支付命令,惟被告鄧家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198元,應繳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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