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06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廖聰隆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曾志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
貳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80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被告曾志堅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