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4號
原 告 吳清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紡纖維有限公司間請求防止妨害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0,000元定
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