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749號
原   告 張文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顯貴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貳佰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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