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2年4月確定,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7年9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投刑簡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0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月;繼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經該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0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與前開經減刑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95年8月7日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9月3日以法矯字第09700312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3月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前揭判決及裁定網路列印本各1份、法務部矯正司97年9月3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641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