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7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6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因在監服刑,為方便探監及處理合夥事宜,乃央其幫忙辦理形式結婚登記,兩造並無結婚姻真意,乃訴請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不成立。查兩造並無約定婚姻住所地,且結婚證書係在原告臺中租屋處製作用印,爾後前往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業據原告 陳明 在卷,並有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97年9月10日中市北屯戶字第0970004308號函附結婚登記資料可佐,足認兩造雖無婚姻住所地,惟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係在台中市,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乃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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