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640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彭懷真 代理人 簡可昕 相對人 戴武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戴武陽(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現為彭懷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戴武陽之監護人。
三、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指派之社工人員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戴武陽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戴武陽長期臥床需仰賴人工呼吸器維生,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至勝美醫院呼吸照護病房,相對人目前意識不清,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維護相對人之權利,實有對其為監護宣告之必要。又相對人之父母均已往生,無配偶、子女,相對人手足無意願出席討論相對人之生活照顧、監護事宜,是相對人並無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可以擔任監護人,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為其監護人,另請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指派之社工人員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為監護人,另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指派之社工人員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⒊台中市政府社會局110年度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專案核列家庭評估表。
⒋戶籍資料⒌監護(輔助)宣告鑑定報告㈡相對人因腦中風、糖尿病、高血壓、呼吸衰竭,致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戴武陽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審酌相對人親近家屬並無合適且有意願之人能擔任相對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參酌臺中市社會局執掌工作,爰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指派之社工人員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盟佳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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