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偉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2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偉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偉得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於108年10月8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8年12月21日復故意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聲請書誤載為廢棄物清理法),經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經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0年5月13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1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8年9月12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於108年10月8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08年12月21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經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0年5月13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1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準此,本件受刑人確有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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