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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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6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宇 被告 王水生
王淳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1月17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