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14號聲請人佳穎HOMETEL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佳君 訴訟代理人 鄧鎮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周儀婷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4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辛建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懷生分行110年3月31日100,000元C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