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6號原告 李漢宇
李欣庭 李漢誠 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秀琴
共同送達代收人 胡秋蘭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被告 黃俊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09年度訴字第4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俊龍被訴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李漢宇、李欣庭、李漢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馮昌偉法官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