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8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000犯普通竊盜罪,減為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甲000000000000000000因於95年9月9日,犯普通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11月9日以95年度基簡字第1043號(偵查案號:基檢95年度偵字第4418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受刑人所犯之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之罪名,惟非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者,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自為有據,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