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感裁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檢肅流氓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感裁字第13號移送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投警刑二字第○九六○○二二九一六號移送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法院得於判決確定前,停止移送案件之審理,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被移送人甲○○所涉流氓行為中,移送機關移送書所指移送事實一、四部分同時另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刑事法律,其中移送事實一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一九二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刻由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三二號案件審理中,另就移送事實四部分再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號、第二五○五號、第二五○六號移送併案意旨書移送本院以上述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三二號案件併案審理中,尚未審結,亦未確定,此有自網路下載之前開起訴書、併案意旨書各一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本院認為該案件之判決與本件移送案件之審理顯有重大關係,爰於該案判決確定前,暫行停止本件移送案件之審理。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治安法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