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聯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聯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所犯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減為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聯翔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因於94年4月1日,犯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經本院於96年7月10日以95年度基簡字第566號(偵查案號:基檢96年度偵字第1726號),判處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受刑人所犯之罪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自為有據,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