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豐鵬建設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樹木 原名: 陳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64,100元(10,977,000+2,987,100=13,964,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2,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僅可針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