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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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25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被 告 儲智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柒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