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聯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傳芳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
李佳玲 律師被告 魏建維
廖寒非 王世興 周開明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01年度易字第5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陳正昇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