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1年10月,並於民國98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明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6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以99年度聲字第10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98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243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2432號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玫熹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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