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永昆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龔永昆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關於被告龔永昆傷害部分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何秋美 告訴被告龔永昆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何秋美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被告龔永昆被訴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至被告龔永昆被訴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嫌部分,則由本院另案以簡易判決處刑結案,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