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蕭秀鳳 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88萬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提起本件未具體表明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書狀程式有違同法第116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於上開期間一併補正,逾期未補,併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