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0號上訴人即原告鈜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祥圳 被上訴人即被告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8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49,94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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