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82號原告黃正耀
巷19號被告 王玉鳳 兼訴訟代理 許文貴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開庭。
注意事項如下:
一、原告於上述庭期前一週應提出書狀說明:請求被告王玉鳳給付新台幣(下同)563,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究係分租金契約或建物占用土地之租金或二者皆是?若主張係建物占用土地之租金,則請求每戶每月4,000元之計算依據為何?
二、被告應於上述庭期前一週就原告101年8月9日補充理由狀所指請求給付占用土地租金部分提出答辯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