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55號上訴人 楊明彰 即貿暉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卓昀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竑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14萬751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萬3127元,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